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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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下称最高检刑检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记者:请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最高检刑检厅负责人: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各地检察机关依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中央六单位意见)以及最高检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下称最高检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明确的指导,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文件的出台,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发展和精准化帮扶的趋向。
最高检先期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专题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文稿,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最高检各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院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此次发布的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涵盖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适当拓宽未成年受助人范围
记者: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最高检刑检厅负责人: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和适当拓宽。
相较救助细则,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以提升对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以贴合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
不少地方提出,“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也应规定为救助对象,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细则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故未把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为救助对象。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救助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需要注意:因不再要求“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发现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即可启动救助程序,无需再行确认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且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给予救助;虽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未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对于符合救助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经济和其他方式救助并重
记者: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检刑检厅负责人:中央六单位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均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并未强调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具体来说:对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支付救助金,或者单独采用相应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并用其他相应方式救助。
救助金须用作必需合理支出
记者: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中的救助标准是否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高检刑检厅负责人: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保持了中央六单位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明确规定:决定支付救助金的,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同时强调,如果未成年人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者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考虑到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多数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理性对待经济开支,无独立管理大额救助金的能力,为避免出现救助金发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滥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责任,将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内被消费殆尽的情况,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